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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兆彦与王佳臣、李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彦,王佳臣,李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即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黄兆彦。被告王佳臣。被告李铭平。原告黄兆彦与被告王佳臣、李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兆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佳臣、李铭平经本院送达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1日被告王佳臣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李铭平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10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2年12月1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王佳臣、李铭平未到庭,无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被告王佳臣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黄兆彦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用于资金周转,将于2012年12月1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王佳臣,第一担保人李铭平。”同时约定如果被告未按规定时间还款,将自愿承担��逾期之日每天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本金1%的违约金,被告李铭平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该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保证二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佳臣向原告黄兆彦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李铭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王佳臣、李铭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院认为该请求未超出借条约定及法律保护的范围,应予支持。被告王佳臣、李铭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佳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兆彦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2年12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李铭平对上述被告王佳臣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明武人民陪审员  杨俊霞人民陪审员  郭宗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福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