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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山与被告马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山,马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张青山,男,1949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德成,男,1949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山与被告马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青山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