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山与被告马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山,马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张青山,男,1949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德成,男,1949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山与被告马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青山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