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叶孟忠与张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孟忠,张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叶孟忠。被执行人张小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孟忠与被执行人张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东外出下落不明,在本市没有银行存款记录、没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对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28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并要求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学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