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万志与沂南县永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万志,沂南县永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285号申请人:赵万志,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沂南县永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申请人赵万志与被申请人沂南县永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沂南县永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一台,保全价值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李祥照所有的鲁Q3XX**号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沂南县永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一台。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