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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耿文与方年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文,方年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耿文,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吴新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年生,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陈靖,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文与被告方年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向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诉争房屋登记产权人是武昌区人民政府水果湖街办事处,由方元吉租住,拟通知武昌区人民政府水果湖街办事处、方元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利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