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石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严海琴与李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皋石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徐琴。被告李某。原告严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收到原告诉状,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