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显诉被告董建军、赵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显,董建军,赵玉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高玉显,男,生于1945年11月4日,汉族,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票房巷小区。委托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董建军,男,45岁,汉族,中铁一局新运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单位家属院(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58号)。被告赵玉萍,女,43岁,汉族,中铁一局新运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显诉被告董建军、赵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玉显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玉显承担。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