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黄兵与南通大力神钢绳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南通大力神钢绳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346号原告黄兵。委托代理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大力神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厂镇大生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顾其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纪生,男,1952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兵与被告南通大力神钢绳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兵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