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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国怡安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港城豪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国怡安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港城豪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85号原告深圳市国怡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锡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少荣,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南筠,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港城豪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汉明。委托代理人廖名宗,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书勤,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国怡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原告深圳市国怡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164756元,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受理费,退还原告受理费163192元)。审 判 长  简建玲审 判 员  何美婷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敏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