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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刑复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克日布沙犯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克日布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刑复字第263号被告人克日布沙,曾用名阿木,男,彝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小学肄业。2011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余达君,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吉胡木萨,男,彝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国际花园。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克日布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克日布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提供并诱骗被告人吸食毒品,致被告人丧失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导致悲剧发生,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经复核查明:2011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克日布沙与一汉族女子一起吸食冰毒产生了幻觉,被他人劝回位于犍为县玉津镇池壕沟街158号暂住房内后幻觉仍然不减。次日13时许,克日布沙在迷幻中与其妻子列某某(被害人,女,殁年23岁)发生争吵,争吵中,克日布沙用木板凳连续打击列某某的头部,用刀刺列某某的腹部致使列当场死亡,并将前来劝架的侄女克日某某的头部打伤,后克日布沙持刀自杀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恢复健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列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开放性粉碎性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克日布沙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对2011年12月14日的违法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实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接匿名群众报警称玉津镇池壕沟街158号有人打架,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客厅沙发上有一名年轻女子已经死亡。犍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经对克日某某询问得知被送往医院抢救的受伤男子克日布沙是打死死者的人,为此对克日布沙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监护措施。2011年12月16日,克日布沙伤情好转意识清醒后,对其用木凳打老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犍为县玉津镇池壕沟街158号1懂1单元曾某某出租房。该屋防盗门门锁完好,门内侧把手有少量擦拭血迹,已提取;进门北面为一卫生间、东北面为厨房、东面与客厅相连。卫生间距北墙0.12m、西墙0.21m处地面上有大量滴落血迹;厨房地面上有三根长0.41m的木棒(木凳碎片),均有血迹;厨房西墙处地面有一血泊;客厅西墙地面上有两根木凳碎块;西南角单人沙发背顶部有一根木凳碎块;紧靠该沙发东面一红色沙发上有一女性尸体仰卧于沙发上,该沙发靠背上有大量浸染血迹、尸体下方的沙发上有大量浸染血迹、5个木凳碎块及黑色翻盖手机一部;紧贴该沙发南侧的客厅南墙墙面上有大量喷溅血迹;客厅西北角电视柜以西有一长0.41m木凳碎块,南面有一呈侧倒状茶几,地面有3根木凳碎块;有一成趟血印从卧室门口向北延伸至双人床西侧床头柜处,向东延伸至洗衣间,向东北延伸至砖混洗衣台处,在该洗衣间东墙墙高2.3m,东墙有一蓝色塑料雨棚,在该雨棚上有一把单刃厨刀,刀刃及刀柄上均有血迹。现场发现的血迹、木凳碎块、单刃厨刀均予拍照、提取。3.尸源鉴定报告,证实经DNA检验鉴定,不排除吉木某某作为列某某生物学父亲的假设。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列某某额部左侧见一横行挫裂伤,左眉弓处见一横行裂伤,头顶部见三条纵行挫裂伤,额顶部见四条裂伤,以上创伤皆创缘不整齐,创伤深达颅骨,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侧肋弓距正中线1.0cm处见一右高左低的斜行裂伤,右创角锐利,左创角钝圆,创缘整齐,创腔深及腹腔;左手背虎口处、左手背食指、中指关节处各见一挫伤,右手背第二掌骨处见一挫伤,右手拇指背侧见一表皮划伤。列某某系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开放性粉碎性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5.血迹鉴定文书,证实(1)支持送检的客厅电视柜东面血泊、现场客厅10号板凳血迹、现场客厅9号板凳血泊、客厅沙发北侧血泊、现场提取刀刃上的血迹、现场提取刀柄上的血迹、卧室床头柜地面血鞋印、受害人克日某某左手掌血迹、鞋底血迹为克日布沙所留的假设,其似然比率2.726E20;(2)支持所送检的厨房地面血泊、受害人克日某某脸上血迹、右手掌上血迹、黄色外衣上血迹为克日某某所留的假设,其似然比率1.361E20;(3)支持所送检的现场厨房18号木棒血迹、现场厨房19号木棒、现场厨房20号木棒、3号板凳上的血迹、1号板凳上血迹、6号木棒上血迹、尸体头部下沙发血迹、现场客厅40号木棒血迹、客厅南面墙角上喷溅血迹、客厅东侧墙甩滴血迹、4号木棒血迹为列某某所留的假设,其似然比率5.807E16;(4)送检防盗门的门把手血迹、厕所地面甩滴血迹、洗衣间27号血鞋印中检出人血。6.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克日布沙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对其2011年12月14日的违法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医院出院证明,证实2012年12月14日克日布沙被送往犍为县人民医院治疗,其颈部见4道刀划伤痕,腹部有两处长伤口,均深达腹腔内。同月26日病情好转出院。7.犍为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克日布沙现场尿检呈阳性,吸毒严重成瘾。8.伤情照片,证实克日某某穿的衣物有大量血迹,头部有伤痕。9.证人克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3日晚上,克日某某与克日布沙、列某某、还有一个汉族卖淫小姐在犍为县玉津镇三号街的店子内“吹壶壶”(一种吸食毒品的方式)。晚上克日布沙回家后还产生幻觉,说有人来抓大家,喊跑。14日早上克日布沙还在闹,列某某就打电话质问一起“吹壶壶”的那个汉族小姐,问她买的啥子东西,克日布沙吃了后一直发疯到现在,后来那个小姐过来了一趟。后来克日布沙说三个人一起回家,列某某说她不走,要留下来。克日某某进卧室收拾衣服,克日布沙和列某某在扯到底是哪个把克日某某带出来的,还把克日某某喊出来在客厅问。克日某某去厕所洗手出来就看见克日布沙拿起一根板凳在打坐在沙发上的列某某的脑壳,脑壳都被打出血了,板凳也打烂了,看到这种情况,克日某某冲过去拉克日布沙,克日布沙就吼克日某某喊让开,不然就杀死克日某某。克日布沙把克日某某拉到厨房踢了两脚,用一根板凳脚打了克日某某脑壳一下,把克日某某打昏在地上,后克日布沙又冲出去,克日某某爬起来冲到客厅准备去拉克日布沙时看见克日布沙手里拿着一根板凳脚在敲打列某某的脑壳,当时列某某在沙发上没有声音,克日布沙看见克日某某冲出来,又把克日某某推到厨房踢了几脚并提起板凳脚朝克日某某脑壳上敲了两下,克日某某就倒在厨房的地上,克日布沙把板凳脚丢在厨房后就提了把刀出去,克日某某听见克日布沙“啊”地叫了一声,克日某某又走到客厅,看见列某某一动不动地躺在沙发上,脑壳仰起,满脑壳都是血。克日布沙躺在地上,满身是血,身旁还有把刀,刀上全是血,地上也有很大的一滩血。克日布沙把旁边的刀捡起来对着自己的肚子想朝里面刺,但没有力气刺进去,就叫克日某某帮忙,但被拒绝。之后警察和医生就来了。10.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租出去的房子是犍为县玉津镇池壕沟街158号1幢1单元住房,是租给王某某,租期一年,交了半年的租金。后来发现王某某将房子给她的舅母儿和舅子住。房间里有一把不锈钢的“华帝”牌尖刀(全长31厘米,刀刃长19.5厘米,单刃,刀刃部分为锯齿状,刀柄为棕黑色的尖刀)是大约四年前在“华帝燃具”店买电磁炉时送的,一直放在搭建的偏房的写字台下面的柜子里,从没用过。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从曾某某老人手里租过犍为县池壕沟街住房,是用来陪王某某儿子读书用的,只租了半年时间,王某某走的时候把钥匙交给了牟某某。牟用来干什么,交给什么人住王某某不晓得。12.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2011年12月7日下午,曾经在牟某某开的店子上当过服务员的彝族姑娘列某某和她老公以及她老公的侄女儿从甘洛来到犍为,牟某某安排他们住在曾某某的出租屋内,然后列某某和她老公的侄女就到牟的茶园上班。13日晚上11点过的时候,牟某某接到列某某的电话,叫快过去看一下她老公咋个的了。牟某某过去看到列某某的老公蹲在房间内的沙发后面,鞋子都没有穿,不停地说有人要杀他。牟某某告诉列某某的老公:“你才来犍为几天,哪个认识你嘛。”第二天下午1点过,牟某某接到列某某老公侄女的电话,叫快点过去,说她们被她的叔爷打安逸了。牟某某过去后在外面敲了10多分钟都没有人开门,由于敲得比较响,旁边有个打缝纫机的嬢嬢也跑来了,牟某某又敲了一阵,这时列某某老公的侄女才把窗帘拉开,牟某某和那个嬢嬢看见列某某老公的侄女脸上、头上都是血,双手的血更多,牟某某就喊她快点把门打开,结果列某某老公的侄女紧到开不了门,正说找个开锁的人来把门打开,这时列某某老公的侄女才把门打开了。牟某某站在门口朝里面晃了一眼,看见客厅内有很多血,列某某坐在客厅的沙发上没有动,头部好像受了伤,她的老公就侧躺在地,头部被茶几挡住了看不见,脚好像是蹬着沙发的,牟某某马上打“120”,后又打“110”报警。1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罗某某家旁边的房子是曾某某家出租屋,2011年12月14日中午差不多2点过的样子,一个女的去敲出租屋的门,敲了很久门都没打开,这个女的拿出手机打电话,没有人接就用手用力捶门,这时里面的窗帘就打开了,罗某某看见里面有一个女的穿的衣服的毛领上全是血,头顶上也是血,这时门打开了,敲门的这个女的就把头伸进去看,看了以后就对罗某某说里面杀了三个人,到处都是血,罗某某就喊打“110”、“120”,这个女的打了“110”和“120”就喊大家不要进去,要保护现场,等警察过来。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4日早上5点过的时候,张某某听见楼下响起“砰砰砰”的踢门的声音,然后就听见一个男的声音:“你走喂!”然后听见一个女的声音:“你给我打电话做什么。”接着就是开门的声音,中午2点钟的样子张某某听说早上听到踢门的那家有人被杀死了。1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4日下午2点左右,李某某所在医院接到出诊电话,赶到了池壕沟街一栋旧楼房一个住户家,进去以后看见一个小女娃儿捂到起自己的脑壳侧躺在门口,一个女的坐在客厅沙发上,还有一个男的躺在客厅里面的电视机旁边,经检查,坐沙发上的女的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了,男的还有生命体征。16.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4日大概下午2点过的样子,熊某某所在医院“120”急诊科送来一个女孩,是彝族,这名彝族女孩在担架上不停地哭泣,身上、衣服以及脸上、头部、双手都是鲜血,经过检查,发现她只是头部受了伤,经过CT扫描后提示颅骨未见骨折,估计是钝器打击形成的。1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4日下午2点过急诊科出诊送了一名彝族男性病人到胡某某所在的一科来,胡某某接诊在四楼抢救,来的时候这个病人神志不清,意识恍惚,躁动,休克血压,呼吸急促,头面部血迹浸染,颈部四处锐器伤,活动性出血,腹部剑突下,以及左中腹部两处锐器伤,部分网膜外露,手术过程中探查发现病人的肝脏破裂,肝脏左叶破裂伤口长度大概有2.5厘米。外伤性胃穿孔,胃小弯处有1厘米的胃前后壁贯通伤。胰腺有挫伤。18.证人阿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底列某某和克日布沙结婚,列某某和克日布沙的一个侄女被克日布沙带到乐山犍为一个地方,列某某说克日布沙现在很不正常,一天就在出租屋里面睡觉,根本不出去挣钱,有时候还逼她和克日布沙的侄女吸毒,列某某很想回来。19.被告人克日布沙的供述,供认之前吸食过海洛因,有一年多时间了,但到犍为来才开始吸食冰毒。2011年12月13日晚,跟一个卖淫女一起吸毒,然后感觉有人来追打自己。回到租住房里自己一直睡不着,感觉房子周围有很多人拿起石头来打自己,列某某就骂克日布沙,打克日布沙耳光、扯头发。克日布沙很冒火,就在客厅里提起一根木头板凳朝坐在沙发上的列某某打去,打了几下,打了哪些部位已经想不起了,同时还打了侄女克日某某,当时屋里就三人,门也是关了的。自己清醒后就已经在医院里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克日布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提供并诱骗被告人吸食毒品,致被告人丧失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导致悲剧发生,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克日布沙在案发前晚就与一汉族女子一起吸食毒品而产生幻觉,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吸毒品是被害人提供并诱骗其吸食,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而致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其主观恶性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的意见,经查属实,但因为吸毒而导致的控制力下降,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也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克日布沙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的意见,原判在量刑时已予考虑。因此,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乐刑初字第6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克日布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即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伟代理审判员  胡廷俐代理审判员  高 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