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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包敦经与包晓燕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381号原告包敦经。被告包晓燕。原告包敦经与被告包晓燕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受理后,经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正确地址和联系方式,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敦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