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丽,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朱丽丽,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XX,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丽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丽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