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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昆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昆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2012)包昆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当日履行义务,后双方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和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华有汽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建华所有汽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