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杨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