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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与骆文君、朱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骆文君,朱忠华,朱春霓,兰溪市华圣纸业有限公司,金华考格尔气动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葛海燕,郑爱,金华市高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2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亮。委托代理人:叶民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骆文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忠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春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溪市华圣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忠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考格尔气动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葛海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华市高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爱。申请再审人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骆文君、朱忠华、朱春霓、兰溪市华圣纸业有限公司、金华考格尔气动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葛海燕、郑爱、金华市高翔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浙金商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金华考格尔气动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人与该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联络,更没有收到或使用本案借款,且金华考格尔气动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亦承认申请再审人是担保人而非借款人。因此,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系借款人错误。申请再审人当时是作为担保人签字盖章,在印章及签字前面没有“借款人”字样,“借款人”是被申请人骆文君后来添加的。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曾与骆文君联系,其承诺无论案件怎样处理,都不会向申请再审人追要借款。申请再审人出于对其信任,缺席了一、二审庭审,直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财产,申请再审人才知道上当受骗。现有本公司当时保管印章的人员证实,申请再审人是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盖章。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被申请人朱忠华答辩称:对于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系借款人还是担保人不清楚。被申请人朱春霓答辩称:对于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系借款人还是担保人不清楚。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不是借款人而是担保人的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华市凤起汽摩配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