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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关炳新、张丽芬与谭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炳新,张丽芬,谭世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关炳新,男,汉族,个体,现住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原告张丽芬,女,汉族,个体,现住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被告谭世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炳新、张丽芬诉被告谭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炳新、张丽芬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炳新、张丽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炳新、张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