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关炳新、张丽芬与谭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炳新,张丽芬,谭世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关炳新,男,汉族,个体,现住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原告张丽芬,女,汉族,个体,现住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被告谭世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炳新、张丽芬诉被告谭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炳新、张丽芬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炳新、张丽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炳新、张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