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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4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冯忠怀申请执行冯润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忠怀,冯润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68-3号申请执行人冯忠怀,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三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冯润秋,男,生于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三组村民,住该组。本院在执行冯忠怀申请执行冯润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冯润秋赔偿冯忠怀因无偿帮工给他人造成的损失34257.03元。执行中做双方思想工作达成和解意见,由冯润秋一次性赔偿冯忠怀二万三千元了结纠纷。现已履行完毕案件执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