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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四川南充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四川南充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刘玉珍。委托代理人苏铁桥(刘玉珍儿子)。被告四川南充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锐,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珍诉被告四川南充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珍于2013年4月24日以另寻途径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玉珍承担。审判员  曾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