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强与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江西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强,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江西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50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刘强。委托代理人:陈永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建军。委托代理人:朱国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济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济星。申请再审人刘强因被申请人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济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浙金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强申请再审称:本案系一起虚假诉讼,侵害了江西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刘强的合法权益,调解书的内容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调解书,依法再审。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调解书未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并未损害其他当事人及刘强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刘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落款处有本人签名和公司盖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调解协议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和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因此,刘强要求再审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