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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非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陆荣元、颜丽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陆荣元,颜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非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被执行人陆荣元。被执行人颜丽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天行审字第00014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陆荣元、颜丽芳向申请人天台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7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950元,但被执行人陆荣元、颜丽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荣元、颜丽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73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