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常艳与陶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艳,陶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18号原告:常艳,女,1982年9月22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耀华,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光荣,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艳与被告陶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本市花山区中央花园6栋1506室房屋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位于本市雨山区格林花园37栋1006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案件能顺利审理之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本市花山区中央花园6栋1506室房屋一套。二、查封作为担保之用的位于本市雨山区格林花园37栋1006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