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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盈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盈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43号罪犯李盈昌,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因犯盗窃罪,经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2011)西铁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执行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李盈昌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盈昌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在服刑过程中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的罪行,改造犯罪恶习踏实,并严格依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积极。二、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态度端正,尊敬老师,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三、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作为一名地面杂工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并能尽心尽力完成分派的其它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改造岗位,表现良好。该犯��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共1306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0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盈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盈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盈昌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银 宏审判员 李 长 东审判员 郑��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