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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韩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付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韩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付成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赵韩有,男,生于1960年10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雷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付成勇,男,生于1972年9月6日,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澄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韩有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付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韩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韩有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赵韩有负担。审 判 长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