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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程金义与高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义,高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程金义,男,1943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高腾,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义与被告高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程金义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程金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金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程金义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