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寿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宝成与杜刚、徐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成,杜刚,徐丽,赵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成。被执行人:杜刚。被执行人:徐丽。被执行人:赵兴华。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3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刚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建新街262号房屋一套(寿改字第14463号,面积65.58平方米)。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晋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