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宝成与杜刚、徐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成,杜刚,徐丽,赵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成。被执行人:杜刚。被执行人:徐丽。被执行人:赵兴华。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3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刚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建新街262号房屋一套(寿改字第14463号,面积65.58平方米)。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晋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