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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自周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神龙陶瓷制品厂返还押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周,南阳市卧龙区神龙陶瓷制品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47号原告张自周。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神龙陶瓷制品厂负责人刘邵良。原告张自周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神龙陶瓷制品厂返还押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自周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自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50元。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刘 华陪审员 邓士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若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