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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章琴与王明贤、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琴,王明贤,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00号原告:章琴,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山矿西二村建井楼1楼2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75********。委托代理人:郭青松,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贤,个体户。被告:费玲,居民,系王明贤之妻。原告章琴与被告王明贤、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茂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琴的委托代理人郭青松、被告王明贤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费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琴诉称:被告王明贤分别于2011年11月24日、12月10日出具借据两份,共向原告借���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利率为2%。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息,款清息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章琴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证据二2011年11月24日王明贤出具的15万元借条,2011年12月10日王明贤出具的5万元借条,2011年11月24日王明贤出具的20万元收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被告王明贤辩称:欠原告5万元借款及利息2万元是事实。我于2012年中秋节前给付原告1万元的利息,在2013年2月8日给付原告本金15万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至2013年4���8日前的利息2万元。我愿意在2013年端午节前付清原告本息。被告费玲未答辩。被告王明贤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和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情况: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故本院对原告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基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王明贤分别于2011年11月24日、12月10日出具借据两份,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利率为2%。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无果。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息计算2013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费玲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坚持各自的诉、辩称意见,致本院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明贤之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明贤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逾期不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王明贤、费玲连带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前期利息2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2013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费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贤、费玲连带清偿原告章琴借款本金5万元,2013年4月8日前的利息2万元,并自2013年4月9日起,以5万元本金按2%月利率计付利息,限于201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