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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黄山市天壮实业公司与阚开华、吴淑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天壮实业公司,阚开华,吴淑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149-1号申请人黄山市天壮实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人:张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阚开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淑日,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阚开华、吴淑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现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淑日的歙县徽城镇古关村下葛塘安置小区4幢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  秀  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