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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程学平与樊江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平,樊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程学平,男。被执行人樊江波,男。申请人程学平申请执行樊江波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学平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法律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程学平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春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王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