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被告陈某己。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树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