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李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仕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