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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李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仕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