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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行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东台市实验中学教育集团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实验中学教育集团,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0024号原告东台市实验中学教育集团,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邹施凯,校长。委托代理人薛建平,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海盐路21号。法定代表人仲晨,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桂根,男,该局政策法监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崔卫国,男,该局政策法监科工作人员。原告东台市实验中学教育集团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行政争议与被告协商处理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实验中学教育集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实验中学教育集团负担。审 判 长  刘德生审 判 员  冯友林代理审判员  丁 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