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费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姬广贞、田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广贞,田燕,姬广玲,井圣国,胡一军,王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费执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姬广贞,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田燕,居民。被执行人姬广玲,居民。被执行人井圣国,居民。被执行人胡一军,居民。被执行人王瑞斌,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0)费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姬广贞、田燕、姬广玲、井圣国、胡一军、王瑞斌及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爱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安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