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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61号原告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349号。法定代表人林卫慈。委托代理人王琳、欧阳丹,均系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832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禺创业中心1号楼2区306房。法定代表人刘伟。委托代理人李英,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2449元,由原告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桂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