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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民初字第737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钟某某,男。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吉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1年8月认识谈婚,2003年1月同居生活,2004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钟某甲,现年8岁,次子钟某乙,现年4岁。婚初,我和被告关系一般,双方发生矛盾是从2008年元月开始的,主要是被告长期赌博,经亲戚朋友劝解无效,为此发生吵架打架。自2012年2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由于被告的赌博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钟某甲、钟某乙原、被告各抚养一人,其子女抚养费用各自承担;3、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辩称:我打的是小牌,系娱乐性质。我愿意改正缺点,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8月认识谈婚,2003年1月同居生活,2004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24日生育长子钟某甲,现年8岁,2008年3月17日生育次子钟某乙,现年5岁。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因被告打牌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以此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及庭审记录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之规定,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以被告赌博不改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举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用1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生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