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堆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武强与李三卫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强,李三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堆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王武强,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务工,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勇,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三卫,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务工,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原告王武强诉被告李三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均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74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4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 文 涛审 判 员 吉 红 霞代理审判员 卓嘎拉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次仁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