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贾光雄与王起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光雄,王起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贾光雄,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起世,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本院在执行贾光雄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起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起世给付申请执行人210000元工程款,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0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起世于2013年3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13年4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0元,申请执行费3050元由被执行人王起世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