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峡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峡民初字第13号原告:叶某,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张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莫少强审 判 员 招跃温人民陪审员 唐伟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