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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翁法执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倪雨与刘清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雨,刘清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翁法执字第2016号申请人倪雨,男,50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清源,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清源在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清源在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的的一卡通账户(账号xxxxx)。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士林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