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宏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宏录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南路工农新村五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514002-8。法定代表人淮海,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延荣,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航斌,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告王宏录,男,生于1957年4月18日,汉族,陕西省扶风县段家镇太白村村民,住该村。原告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宏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国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陕汽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号陕C255**,原告作为被告借款的担保人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车户暂挂在原告名下。因被告自2011年3月起停止向银行还款,原告为其垫付贷款40450元,并替其缴纳2012年车辆保险费21659.3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62109.32元,并解除双方挂户服务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王宏录所欠原告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购车贷款40450元、2012年车辆保险费21659.32元,以上共计62109.32元,于2013年5月24日前一次性清付完毕。二、上述款项清付后,双方签订的《车辆挂户服务协议》自行解除,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上述款项清付后,被告持相关凭据到原告处按双方合同约定办理相关结算退款手续。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