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林茂诉被告苟晓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苟小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谢军,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十里铺。委托代理人冯毅,宝鸡市渭滨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苟小荣,曾用名苟晓芸,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委托代理人雷文川,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林茂诉被告苟晓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林茂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毅、被告苟晓芸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文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林茂诉称,原、被告1990年10月9日登记结婚。1991年9月21日生一子马睿涛。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暂,了解不够,年龄偏大,仓促结婚。婚后性格差异太大,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争吵,直至打架。双方没有共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被告性格清高、偏执、自私,双方有不同信仰。原告被迫搬出在外租房居住,至今一年有余。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婚生子上大学及之后上学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苟小荣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相识两年才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结婚已有十四年,虽有矛盾,但感情尚好。被告也征求了原告父母的意见,原告父母也希望双方好好生活。双方虽因子女教育问题有争吵,但这是每个家庭都存在的,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应该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0月9日登记结婚,1991年9月21日生一子马睿涛。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有时因琐事发生争吵、打闹。2010年9月被告开始信仰基督教。2011年9月,原告搬出家在外租房居住。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充分,为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长达20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婚后生有子女。近年虽因琐事发生争吵、打闹,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双方在处理夫妻关系时,应该多些理解。在处理因信仰不同导致的家庭矛盾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加强沟通,以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愿离婚。综合考虑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应给双方一次挽救的机会,双方应多加沟通,共同努力,妥善解决婚姻问题。据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林茂与被告苟小荣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林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