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童某某,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徐广捌,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自傲,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吴云,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22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吵骂、打架成了家常便饭,导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努力上班挣钱。为了家庭起早贪黑的劳动,但被告不但不上班挣钱,相反把原告辛苦挣的钱全部挥霍一空,为早日结束这痛苦的婚姻,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双方结婚登记时间是2008年9月22日。三、照片,证明被告在2013年春节之前一把大火把家里烧的一毛不剩。被告方辩称:1、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结婚及登记情况属实;2、原告起诉离婚事实不真实,被告在原告的嫌弃及打骂下精神变的不正常,原告也不管不问,经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是被告父亲在为女儿治病,希望能治好;3、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不顾夫妻情分,捏造事实诉请离婚完全是逃避责任,不履行法定的夫妻相互抚养义务,于理不合也是法所不容。被告提供证据如下:一、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二、六安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明被告患精神分裂症疾病。三、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鉴定书,证明被告患精神分裂症疾病。四、残疾评定表,证明被告构成二级残疾。五、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构成二级残疾。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方对原告证据一、二的三性不持异议;对原告证据三的三性均持异议,认为若原告所说属实,正好验证了被告患病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方证据一的三性不持异议;对被告方证据二、三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持异议;对被告方证据四、五的三性均持异议。根据当庭举证、质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相处较好,于2008年9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偶有吵闹。2010年春节后,原告外出到无锡打工,将被告一人留在家,不管不问,2011年春节后,被告父亲张自傲去看女儿,发现被告精神不太正常,要求原告父亲为被告治病无果,后被告父亲为被告予以治病,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被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被告目前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仍需治疗。原、被告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大的矛盾,被告系因工作原因经常在外地,不能视为因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被告现患精神疾病,尚需治疗,且时间较短,并非久治不愈,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刚锋审判员 何修胜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