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努某与A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某,A某d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努某。委托代理人:周英萍。委托代理人:孔王平。被告:A某d(又名:AkramRazooqAhmedALBazi,中文名:阿吉·艾克热木),男,1954年7月1日出生,伊拉克共和国人,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村83栋1号201室。护照号:A2077646。本院在审理原告努尔亚·帕塔尔与被告A某d(阿吉·艾克热木)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骆巧梅审 判 员 吴晓宁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