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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万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万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09号罪犯张万生,又名张海生,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蛇沟村。因犯盗窃罪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以(2007)榆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7月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17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万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张万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万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用各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二、在担任伙房回民灶炊事员期间,能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吃苦耐劳,勤勤恳恳的完成了干警交付给其的各项劳动任务,受到了广大干警的表扬和奖励,并能积极主动的反映该区域的各类违规违纪情况,确保了该区域无违纪事件发生,表现良好。三、能够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该犯自2010年8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80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80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万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万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