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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于长青与戴小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青,戴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于长青,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戴小兵,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长青与被执行人戴小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