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诉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建文与赵光明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文,赵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诉保字第19号原告刘建文,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赵光明,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文与被告赵光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文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赵光明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光明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毅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