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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诉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建文与赵光明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文,赵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诉保字第19号原告刘建文,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赵光明,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文与被告赵光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文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赵光明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光明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毅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