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第88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