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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第88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