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相花与何明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何某某,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其与被告何某某已自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此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刚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