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王乐球与陈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球,陈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王乐球。被告:陈银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球与被告陈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乐球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乐球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款项已全部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2元,依法减半收取3,601元,财产保全费2,488元,合计6,089元,由原告王乐球负担。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