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收到执行款10050.00后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